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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得糊塗 2008-6-27 12:47 PM

遇難者最終人數由國務院宣布 失蹤3年可算死亡

昨天,民政部新聞發言人就“地震失蹤數字何時將被列入死亡總數”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。

民政部新聞發言人表示,失蹤人員宣告死亡是依法進行的。根據我國現行的《民法通則》第23條規定: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,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,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,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,公告為期一年。公告屆滿後仍無失蹤者生存的消息時,可作出宣告死亡判決。

汶川地震災害造成的遇難者最終人數,由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核定、宣布。

■對話

>>關於死亡人數

變化快慢與震災特點有關

問:死亡人數如何上報?

答:國家對於死亡人口的認定是非常慎重的,以發現遺體為准,基層工作人員在填寫《因災死亡人口台賬》後,由各級部門逐級統計、核定和上報,並報總指揮部核定後對外發布。

問:為何死亡人員數字有時變化快,有時變化慢?

答:近期遇難人數變化不大,與地震災害的特點有關。汶川地震災害的特點是短時間內造成大量人員死亡。震後初期交通、通訊中斷,給救援和核災工作造成極大困難,死亡人數等災情數字是隨救災工作的深入逐步核定的,具有一定階段性。

地震初期,發現的遇難人數多,統計數字上升較快;後期災情基本穩定,除清理廢墟發現遺體、少數人員因傷重致死外,因災死亡人數已基本核實,因此統計數字變化較小。

>>關於失蹤人口

非常住人口甄別難度最大

問:失蹤人口是否特別難甄別?

答:失蹤人口是指“以自然災害為直接原因導致下落不明,暫時無法確認死亡的人口數量(含非常住人口)”。汶川地震造成的失蹤人口數量較多,其中既有本地人口,也有外來人口,認定甄別需要一個過程,特別是非常住人口的認定難度更大。目前,災區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仍在繼續認真核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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